云南省纺织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纺织协会是由云南省纺织企业,与纺织行业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命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YTA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以促进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相互之间优先开展融资活动,共抗风险,共谋发展。围绕提升纺织行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纺织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纺织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纺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纺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全省范围内,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兴苑路中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营造平等竞争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

(三)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五)向会员提供政策、法律、金融及各类专业咨询服务,定期发布纺织商贸信息、市场动态、技术情况简报,创建协会内部刊物。  

 (六)组织本行业各类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整体素质;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行业交流和展览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

(八)动员和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证件照2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半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行业协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1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应当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   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不得低于十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12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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