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
来源: | 浏览:  | 时间:2017-09-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稳增长调结构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火车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一)着力增加投资。加大“五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扩大工业投资规模,促进房地产投资稳定增长,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继续安排25亿元以综合交通为主的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给予配套补助资金1000万元/公里,同步兼顾补助普通国省道和县乡道改造提升项目。支持新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投资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0.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单次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加强对前三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及PPP示范项目的跟踪管理,2017年3月底前发布第四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加大对民间资本推介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提高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占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项目推进。跟踪对接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充实完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库,建成PPP项目动态储备库,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推进重大项目纳入省“四个一百”重点项目管理,实施一批市级重点项目。完善投资包保责任制、项目推进会办制、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抓紧制定新开工项目开工计划,以开工时间倒逼前期工作,力争计划新开工项目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促局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在取得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消防意见、环评批复等直接影响方案设计的必要文件后,可先行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主城区、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倘甸两区范围内6亩以下(不含6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批,其余县(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均由属地政府审批。环评文件上报审批时只需提交滇管部门选址意见(涉及滇池流域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项目资金保障。继续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加快财政资金拨付、执行进度,全市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须于6月底前下达60%以上、9月底前下达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凡未按照时限达到执行进度的,财政部门将未达到比例部分收回同级财政。充分发挥市级各项基金作用。积极做好与国家部委、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投资公司、基金运营公司对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省产业发展基金等更多投向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五)切实加强土地保障。依法加快土地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具体的供应方式及竞买保证金由土地委托交易方在《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明确。商业用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发改和住建部门年度计划指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采用划拨、协议、挂牌方式供地。继续采取动工、置换、收回等方式,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民生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因城市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项目土地闲置,且用地已缴清土地价款、项目资金落实,属地政府确定的处置意见为置换土地的,可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原则,以协议方式重新为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建设用地。原土地证载用途为综合,已按照城市规划批准开发建设完毕的项目,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时,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土地终止日期为原证载终止日期不变。划拨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调整经政府批准的,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各类用地项目开工日期均为土地移交后一年内开工。(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二、推动工业提速增效

  (六)鼓励企业扩销促产。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市级选取40户重点企业按月下达生产计划,并视完成情况,按季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其中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4个新兴产业按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补助,每季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产业按工业总产值的0.05%给予补助,每季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总产值预期指标,对完成指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工业总产值的0.02%核算扩销促产补助资金,并按季兑现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须根据辖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推荐拟补助企业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确认后,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企业。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当季不再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参加国内外展销会、博览会并签订 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工业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对参与国内外大型项目招投标且中标项目使用本地产品(服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使用本地产品(服务)金额1.5%、最高2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七)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扩大市级工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在原有7亿元滚动收回的基础上,通过2017年“工业发展引导资金”注资方式,由昆明产投公司放大,形成不低于10亿元的市级工业发展引导基金资金池,重点投向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和非烟轻工5大重点领域。对获得借款资金的企业,还清后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给予续借支持,对发展前景好、稳增长贡献大的企业,可提至最高2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将“财园助企贷”融资工作纳入园区年度考核,国家级、省级园区分别落实到位不低于300万元、200万元的“财园助企贷”园区保证金,市级保证金确保给予1:1配套。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不同阶段,按企业向中介机构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重点培育新兴产业企业,一次给予50万元费用补助。推广小微企业应急贷款周转资金,首期统筹安排1.2亿元贷款周转资金,专项为我市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短期垫资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昆明产投公司配合)

  (八)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帮助企业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报请省物价局同意后,将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选择由半年调整为每月,由用户提前1个月与供电部门对接,按照企业变压器实际使用情况核定收取基本电费。对工业发展有较大支撑且信誉度高的35千伏以上大工业用电企业,逐步试行用户协议支付电费方式。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按照企业性质单独装表计量电费。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全电量和符合条件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售电公司、供电部门通过打捆方式形成更大规模的用电量,增大上网电价谈判筹码,力争全年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超过200亿千瓦时,为企业节约用电成本30亿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昆明供电局、昆明配售电公司配合)

  (九)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我市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1.5%,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从28%下调为27%,工伤保险费率按国家基准费率的90%执行;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全市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4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符合铁路部门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协商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统筹安排1000万元企业物流专项补助资金,对重点工业企业销往国外、省外的优势工业产品,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购的设备、材料,依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物流运费补助。对通过中欧班列进出口货物,按照《中欧班列(昆蓉欧)资金补贴方案》给予企业物流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国家、省明确的区间减税降费政策,力争执行上限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2017年对省级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十二)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对工业项目用地,符合条件或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按优惠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政策的通知》(昆政办〔2016〕179号)相关规定执行。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弹性制度,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一次性确定租赁主体、租赁价格、出让主体、出让价格等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扶持规模企业发展。对新建投产及首次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同时每年对积极开展培育升规企业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积极培育增长新动能

  (十五)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依托区位、资源和中心城市优势,着力扶持大健康、大文创、大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壮大服务经济。市财政统筹安排2亿元引导资金,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对高端康体养生、国际特色医院、干细胞临床研究等“高精尖”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鼓励以出租或先租后售等创新方式利用闲置房产建设大健康相关项目。支持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文创园区,分别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培育龙头文化企业,新增的规模以上联网直报文化企业,经市级文产和统计部门认定后,补助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发挥旅游发展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重点支持国家和省市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大数据”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整治、旅游宣传促销。抓住高铁开通机遇,筹划新一轮昆明高铁旅游全媒体主题营销,促进游客人数、旅游收入快速增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文产办、市旅游发展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六)大力发展信息产业。扶持信息产业园区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及信息服务业发展,推动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对入驻呈贡信息产业园,产业带动突出、技术含量高、市场预期好且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新引进信息产业项目给予扶持,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我市成立的大数据、云计算企业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0—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超5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5亿元且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补助。对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应用、特色服务产品开发,提供先进信息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示范投资项目,给予信息化企业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采购本地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服务和产品的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七)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把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形成新的增长点。对本市新进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财政补助。对本市企业新进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其他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包括改变产品序号)且上市出售的,每增加1个新产品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00万元财政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消费结构升级

  (十八)促进商品房消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吸引省内外高端群体来昆置业。采取货币补偿、政府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等方式,确保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九)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继续执行《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每培育1家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商贸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总部管理、会议服务、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洗染服务、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汽车维修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服务等9类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1%且增幅排名前10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上述9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落实“舌尖上的云南”行动计划,落实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餐饮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家政行业规范发展,评选年度家政十佳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市商务和投促局、市旅游发展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入和推广费用之和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引导和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线上销售,选取前10名为扶持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励。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五、鼓励创新创业

  (二十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院士工作站、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科技创新团队等继续给予补助扶持。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积极促进创业发展。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2017年6月底前实现新办企业网上登记注册,大幅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支持力度。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筛选40户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型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30万元和20万元。扩大实施“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公益项目,对通过评审认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实体)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六、促进外贸外资增长

  (二十三)扶持外贸发展。认真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昆明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发展鼓励政策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和投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四)鼓励引进利用外资。加强世界500强企业引进,按照“一企一策”要求为企业量身定制项目推进方案和配套必要的政策措施。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引资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按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首次到昆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除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外,另一次性奖励5万元/家次,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七、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二十五)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网上审批、集中审批、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全面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规范“黑名单”管理制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为企业优胜劣汰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六)建立落实督查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需明确实施细则的,市级责任单位要在本意见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出台,并根据省级部门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政策措施,及时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新闻办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要会同市级责任单位,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力度。市政府目督办要对政策执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工作任务纳入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监察局要对稽察和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目督办、市新闻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2016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未纳入本意见的其他行之有效的稳增长政策措施,原则上继续执行,执行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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